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的要求
向下输送的带式输送机,由于其安全性要求更高,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,还应满足下
(1)应采取避免带式输送机运行超速事故的超速保护和失电保护措施,这是规范的强列要求:
(2)当向下输送的带式输送机发生超速达到一级限定值时,应自动停止向带式输送机制性规定。给料;当超速达二级限定值时,应自动制动减速进行停机。一级超速值不宜大于额定速度的5%,二级超速值不宜大于额定速度的10%。
向下输送的带式输送机超速限定值,应根据电动机发电运行状态的工作特性曲线及电气保护系统确定。在发出一级超速信号,停止向带式输送机给料后,带式输送机将继续加速一段时间,待将物料卸掉相当数量后,才开始逐渐减速。因此,一级超速限定值宜取小值,以有效的控制超速,避免发生二级超速,造成制动停机影响生产。在一级超速解除后,应在带速降至不大于额定速度后,再重新给料。
在发出二级超速信号时,应能够安全制动停机,而不会造成设备及有关设施发生损坏。在发生二级超速制动停机后,应检查设备及供电有无故障,在确认排除故障后,才能启动带式输送机。为了避免出现二级超速而进行制动停机,二级超速限定值与一级超速限定值的差值不宜太小。
- 向下输送的带式输送机,在供电系统故障停电时,应能自动进入要求的制动停机工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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